常聽到某人撿到遺失物後,原封不動地將物品歸還失主

媒體常常形容這是拾金不昧

不過其實民法對於這種美德也是給予嘉許的

因此規定拾得人可請求遺失物十分之一的報酬

可別小看這十分之一呦

上次不是才有個保全在停車場撿到價值50萬元的鑽戒嗎

換算下來,這保全可是能請求5萬元的報酬耶

這真可說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啦

不過當然啦,這保全依規定是不能主張報酬請求權的

詳細原因就是民法對於報酬請求權設了例外規定 

也就是說呢,如果符合一些例外情形時,這時就不能請求報酬啦

例如說~

1、遺失物是在公眾場所或交通設備內由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

2、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失主或未向警察機關報告

3、失主為特殊境遇家庭或中、低收入戶

以上這些情形通通是不能請求報酬的囉 

所以剛那位保全由於是基於受僱人身份在停車場撿到的

換句話說,也是無法請求報酬 

 

結論就是呢,撿到東西歸還失主固然是種美德

但跟金錢扯上關係就是怪怪的

不過說歸說啦,真正敢提起訴訟請求失主給付報酬的人

可能還沒拿到報酬,就先被婉君跟媒體給批死了吧 

 

 

以上僅為個人意見,不代表內容正確無誤喔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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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號呆熊的天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