話說很久沒寫點有關自己本業的東西
總不能老是發表一些到處吃吃喝喝的文章
雖然這地方沒什麼人在看
不過還是來寫一下好了(硬要寫就對了)
還記得備受矚目的鄭x捷運殺人案件吧
目前該案已經上訴到二審
當初一審以鄭x犯了4個殺人罪各判了4個死刑
22個殺人未遂罪判了22個有期徒刑各是5年2月到8年不等的刑期
假設該案最後判決確定,接下來就是執行問題
那這麼多罪如何執行呢
當然這問題對我們同業中人絕不會是個問題
不過一般人會想說,天啊~4個死刑耶
總不可能執行4次吧
更何況還有22個有期徒刑,加起來有一百多年耶
難道是先關完一百多年後,再執行死刑嗎??
那恐怕到時也不用執行死刑啦
其實這個問題很簡單的
首先,按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
如果被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合併之刑期不得逾30年
也就是說呢,哪怕鄭x被判的刑期加起來有數百年
最後通通只須執行30年而已
這時再遇到個大赦、特赦或假釋就能出獄啦
其次呢,按刑法第51條第1、2款規定
宣告多數死刑者,執行其一,宣告最重刑為死刑者,不執行他刑
換句話說鄭x儘管被宣告了4個死刑及一百多年的有期徒刑
結果就是只須執行1個死刑
所以一審法官才會在判決主文中宣告鄭x應執行死刑囉
以上僅為個人意見,不代表內容正確無誤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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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行為侵犯數個生命法益,判一個死刑,是屬於想像競合嗎?
本案法院認為鄭x並非以一行為殺人 而是以數行為殺人,所以才分別判刑! 實務上最常見的一行為侵害數生命法益的情形 例如放火燒死大樓多名住戶 此時會以一行為侵害數生命法益,觸犯數罪名,為想像競合犯 從一重處斷!
原來如此! 學習的過程中對於競合部分經常混亂,感謝解惑!
別這麼說 很高興大家可以互相討論^^