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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兩天最引人矚目的新聞
我想莫過於龔姓嫌犯所犯下的割喉案了
兇嫌隨機殺害無辜的女童,所為已達人神共憤之程度
不過因為龔嫌在案發後隨即打電話報警
引來許多人討論他是否能減刑這件事??
其實大家如此憤憤不平並非沒有理由
因為假設龔嫌符合自首要件減輕其刑的話
那依刑法第64條規定死刑會減輕為無期徒刑
不過大家也許是過於擔心啦,因為立法者早就注意到了這個問題
所以才於94年2月2日修正刑法第62條自首減輕其刑之規定
自首由一律必減其刑,修正為得減輕其刑
修法理由主要是認為自首之動機不一而足,有出於內心悔悟者
有出於情勢所迫者,亦有出於預期邀獲必減之寬典者
倘一律必減其刑,難於獲致公平
故修正為由法官視具體情形決定是否減輕其刑
而法院判決亦不乏有法官認為被告雖符合自首要件,但所為對
社會治安及人心不安影響層面過大,最終仍不予被告減刑
換句話說,即便龔嫌符合自首之要件,
也有可能遭法官以對社會治安及人心不安影響層面過大等理由
最後仍不予減輕其刑
更何況,由於龔嫌殺害對象為兒童
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
還必須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
所以最後也不見得一定對龔嫌有利囉
以上僅為個人意見,不代表內容正確無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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