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話說很久沒寫點有關自己本業的東西

總不能老是發表一些到處吃吃喝喝的文章

雖然這地方沒什麼人在看

不過還是來寫一下好了(硬要寫就對了)

還記得備受矚目的鄭x捷運殺人案件吧

目前該案已經上訴到二審

當初一審以鄭x犯了4個殺人罪各判了4個死刑

22個殺人未遂罪判了22個有期徒刑各是5年2月到8年不等的刑期

假設該案最後判決確定,接下來就是執行問題

那這麼多罪如何執行呢

當然這問題對我們同業中人絕不會是個問題

不過一般人會想說,天啊~4個死刑耶

總不可能執行4次吧

更何況還有22個有期徒刑,加起來有一百多年耶

難道是先關完一百多年後,再執行死刑嗎??

那恐怕到時也不用執行死刑啦

其實這個問題很簡單的

首先,按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

如果被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合併之刑期不得逾30年

也就是說呢,哪怕鄭x被判的刑期加起來有數百年

最後通通只須執行30年而已

這時再遇到個大赦、特赦或假釋就能出獄啦

其次呢,按刑法第51條第1、2款規定

宣告多數死刑者,執行其一,宣告最重刑為死刑者,不執行他刑

換句話說鄭x儘管被宣告了4個死刑及一百多年的有期徒刑

結果就是只須執行1個死刑

所以一審法官才會在判決主文中宣告鄭x應執行死刑囉

 

 

以上僅為個人意見,不代表內容正確無誤喔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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