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案例4
某日,櫻桃小丸子欲搭捷運至淡水遊玩,因路程遙遠,小丸
子不耐飢餓,就在捷運車廂內吃起麵包來,此時捷運工作人
員恰巧經過,便以小丸子在捷運車廂內飲食為由,裁處小丸
子新臺幣1,500元罰鍰,小丸子不服,認為自己僅是小學生
,不應該受到處罰,請問小丸子的主張有理由嗎?
二、法條依據
(一)按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,嚼食口香糖或檳榔
,或隨地吐痰、檳榔汁、檳榔渣,拋棄紙屑、菸蒂、口香
糖、瓜果或其皮、核、汁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者,處行
為人新臺幣1,500元以上7,500元以下罰鍰,大眾捷運法
第50條第1項第9款定有明文。
(二)次按未滿14歲人之行為,不予處罰,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
亦有明文。
三、分析
本案小丸子於捷運車廂內飲食之行為,雖已違反大眾捷運法
第50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,然因小丸子為小學生,係未滿14
歲之人,依上開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應不予處罰,故
捷運工作人員應不得對小丸子裁處罰鍰。
四、不過這也不代表小丸子可以有恃無恐的在捷運車廂內一直吃
東西,畢竟捷運工作人員也可能依大眾捷運法相關規定,以
小丸子在捷運車廂內飲食為由,視情節輕重,會同警察人員
強制小丸子離開捷運車廂,所以說呢,搭乘捷運還是乖乖的
別在車廂內飲食啦
五、以上僅為個人意見,不代表內容正確無誤喔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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