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案例4

    某日,櫻桃小丸子欲搭捷運至淡水遊玩,因路程遙遠,小丸

    子不耐飢餓,就在捷運車廂內吃起麵包來,此時捷運工作人

    員恰過,便以小丸子在捷運車廂內飲食為由,裁處小丸

    子新臺1,500元罰鍰,小丸子不服,認為自己僅是小學生

    ,不應該到處罰,請問小丸子的主張有理由嗎?

 

二、法條依據

(一)按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,嚼食口香糖或檳榔

      ,或隨地吐痰、檳榔汁、檳榔渣,拋棄紙屑、菸蒂、口香

      糖、瓜果或其皮、核、汁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者,處行

      為人新臺幣1,500元以上7,500元以下罰鍰,大眾捷運法

      第50條第1項第9款定有明文。

(二)次按未滿14歲人之行為,不予處罰,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

      亦有明文。

 

三、分析

    本案小丸子於捷運車廂內飲食之行為,雖已違反大眾捷運法

    第50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,然因小丸子為小學生,係未滿14

    歲之人,依上開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應不予處罰,故

    捷運工作人員應不得對小丸子裁處罰鍰。

 

四、不過這也不代表小丸子可以有恃無恐的在捷運車廂內一直吃

    東西,畢竟捷運工作人員也可能依大眾捷運法相關規定,

    小丸子在捷運車廂內飲食為由,視情節輕重,會同警察人員

    強制小丸子離開捷運車廂,所以說呢,搭乘捷運還是乖乖的

    別在廂內飲食啦 

 

 

五、以上僅為個人意見,不代表內容正確無誤喔~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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