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碰到一件有趣的案件

話說某天有個女孩子來事務所諮詢,姑且稱她為A女好了

情節大概是A女坐公車時,有人突然從後面伸手觸摸A女的胸部一下

A女敘述案情時哭的是梨花帶雨的

還直說我絕對不會原諒他的,要讓他受到法律制裁 

大家都知道這類故意觸摸行為是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

不過一般來說法院判刑都不重....

過幾天我陪A女去開偵查庭時

當檢察官詢問A女意見時,A女仍然是不斷啜泣,一再表明說絕不原諒

重點來了~此時庭上被告突然冒出一句話:我願意賠償她50萬元....

然後~然後~然後,A女突然間就停止哭泣 

檢察官就說話啦,被告願意賠妳50萬元,妳有何意見???

此時A女轉頭看著我,似乎眼神想傳達什麼

我只得跟檢察官說~

請容我與告訴人討論是否接受和解條件,我們在一星期內會具狀陳報

然後~然後~然後~

因為本罪是告訴乃論之罪,只要告訴人撤回告訴就沒事

所以我也尊重A女個人意願,這個案件就撤回告訴囉

其實要不要接受這個和解條件是見仁見智啦

重點是當事人要知道自己要的是什麼就好了 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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