俗話說馬路如虎口

不管是走路或開車在路上難免會有危險

假設說今天老王開車在路上時被後方砂石車追撞

造成老王不僅人受重傷,車子也被撞的受損嚴重

看來老王除了鉅額醫藥費外,還得支付車子修理費用

估計得花費上百萬元 

這時一般人一定會說,砂石車司機要負全責啦

此時通常砂石車司機會兩手一攤說~我一個月才賺多少錢!!

我沒錢賠你,也無任何財產,你能拿我怎樣 

如果司機真的沒錢,難道說老王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嗎???

當然不是啦,民法為了避免受害者求償無門

特別在第188條第1項本文規定:

 

受僱人因執行職務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

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以本件情形來說,砂石車司機通常受僱於貨運公司,

那如果老王又是在載運砂石途中遭追撞的話

就能依這條規定,請求貨運公司與砂石車司機連帶負賠償責任 

那你說這樣有什麼好處呢??

好處就在於說~~~

也許砂石車司機沒錢,但貨運公司就不太可能沒錢賠了 

既然他們要負連帶賠償責任,所以老王就能選擇向貨運公司要錢

這下老王的醫藥費、工作損失、精神損害賠償及修理費用總算有著落啦

那你會說貨運公司人還真好,還會替司機扛下這筆賠償!!

當然不是這樣啦,貨運公司賠錢後就會自行向司機索賠啦

不過如果貨運公司能證明其對監督司機執行職務已盡相當注意的話

就能主張不負賠償責任 

所以原則上,老王應該要先告砂石車司機刑事業務過失傷害罪

之後再向司機及公司請求民事連帶賠償 

那也許有人反應很快會說~~

如果被臺灣大車隊的計程車撞到的話,也能向臺灣大車隊求償嗎??

只能說很遺憾的是,通常法院不認為司機是受僱於臺灣大車隊

所以也就沒有上面這些問題囉 

 

 

以上僅為個人意見,不代表內容正確無誤喔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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