俗話說馬路如虎口
不管是走路或開車在路上難免會有危險
假設說今天老王開車在路上時被後方砂石車追撞
造成老王不僅人受重傷,車子也被撞的受損嚴重
看來老王除了鉅額醫藥費外,還得支付車子修理費用
估計得花費上百萬元
這時一般人一定會說,砂石車司機要負全責啦
此時通常砂石車司機會兩手一攤說~我一個月才賺多少錢!!
我沒錢賠你,也無任何財產,你能拿我怎樣
如果司機真的沒錢,難道說老王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嗎???
當然不是啦,民法為了避免受害者求償無門
特別在第188條第1項本文規定:
「受僱人因執行職務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
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
以本件情形來說,砂石車司機通常受僱於貨運公司,
那如果老王又是在載運砂石途中遭追撞的話
就能依這條規定,請求貨運公司與砂石車司機連帶負賠償責任
那你說這樣有什麼好處呢??
好處就在於說~~~
也許砂石車司機沒錢,但貨運公司就不太可能沒錢賠了
既然他們要負連帶賠償責任,所以老王就能選擇向貨運公司要錢
這下老王的醫藥費、工作損失、精神損害賠償及修理費用總算有著落啦
那你會說貨運公司人還真好,還會替司機扛下這筆賠償!!
當然不是這樣啦,貨運公司賠錢後就會自行向司機索賠啦
不過如果貨運公司能證明其對監督司機執行職務已盡相當注意的話
就能主張不負賠償責任
所以原則上,老王應該要先告砂石車司機刑事業務過失傷害罪
之後再向司機及公司請求民事連帶賠償
那也許有人反應很快會說~~
如果被臺灣大車隊的計程車撞到的話,也能向臺灣大車隊求償嗎??
只能說很遺憾的是,通常法院不認為司機是受僱於臺灣大車隊
所以也就沒有上面這些問題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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