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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想莫過於龔姓嫌犯所犯下的割喉案了

兇嫌隨機殺害無辜的女童,所為已達人神共憤之程度

不過因為龔嫌在案發後隨即打電話報警

引來許多人討論他是否能減刑這件事??

其實大家如此憤憤不平並非沒有理由

因為假設龔嫌符合自首要件減輕其刑的話

那依刑法第64條規定死刑會減輕為無期徒刑

不過大家也許是過於擔心啦,因為立法者早就注意到了這個問題

所以才於94年2月2日修正刑法第62條自首減輕其刑之規定

自首由一律必減其刑,修正為得減輕其刑

修法理由主要是認為自首之動機不一而足,有出於內心悔悟者

有出於情勢所迫者,亦有出於預期邀獲必減之寬典者

倘一律必減其刑,難於獲致公平

故修正為由法官視具體情形決定是否減輕其刑

而法院判決亦不乏有法官認為被告雖符合自首要件,但所為

社會治安及人心不安影響層面過大,最終仍不予被告減刑

換句話說,即便龔嫌符合自首之要件,

也有可能遭法官以對社會治安及人心不安影響層面過大等理由

最後仍不予減輕其刑

更何況,由於龔嫌殺害對象為兒童

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

還必須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

所以最後也不見得一定對龔嫌有利囉

 

 

以上僅為個人意見,不代表內容正確無誤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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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號呆熊的天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