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前言:

    當初本來只是單純因為自己愛吃愛玩,才開始在無名寫部落

    格,不過我自認本身並非專業部落客,文筆也不夠好

    會寫部落格一切純粹是興趣使然

    後來無名小站關閉後,就轉來痞客邦這

    沒想到在不知不覺中人氣也破了1萬人

    當然這1萬人次在大多數部落客眼中微不足道

    不過卻是對我莫大的鼓勵

    其實原先我想寫的本是介紹一些生活法律小常識的部落格

    沒料到如今卻變成介紹旅遊的部落格

    不過為了紀念這個小小部落格人氣破了1萬人次

    我打算將迄至目前為止所承辦過案件,其中一些較有趣的

    案件定期改編成號呆熊說法律裡頭內容,介紹一些生活法

    律小常識,也算是為自己完成一個願望啦 

 

二、案例:

    某天蝙蝠俠開著蝙蝠車出門,遇到綠燈準備右轉時,恰巧

    蜘蛛人看號誌是綠燈,便一邊低頭玩手機一邊走斑馬線過

    馬路,致使蝙蝠俠右轉時不慎擦撞到蜘蛛人

    蝙蝠俠認為車禍發生是因為蜘蛛人一直低著頭玩手機沒看

    路所導致,蜘蛛人則認為綠燈行人本就可以過馬路,誰說

    的比較有道理呢?

 

三、分析:

  1、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,應減速慢行,遇有行人穿越

    ,無論有無交通警指揮或號誌指示,均應暫停讓行人先

    行通過,而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,行人應

    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,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

    、第134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
 2、本案蜘蛛人既係於綠燈時進入行人穿越道,蝙蝠俠即應依

    規定暫停讓蜘蛛人先行通過,故蝙蝠俠未禮讓蜘蛛人顯有

    過,應負過失傷害罪責,不過蜘蛛人於穿越行人穿越道

    時,低頭玩手機的行為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未依綠燈之指

    示迅速穿越,而同樣與有過失,雖然並不因此解免蝙

    蝠俠過失傷害刑責,但日後蜘蛛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時,

    蝙蝠俠就能拿蜘蛛人亦同有過失為由,主張損害賠償應予

    減輕。

    所以結論就是,即使是綠燈過馬路~

    還是要注意左右有無來車囉 

 

    以上分析僅為個人意見,不代表內容正確無誤喔~

    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號呆熊的天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